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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6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在民族宮舉辦律師人才招聘會,七十餘家律師事務所,首次面向社會大規模招聘律師。圖/任海霞
1932年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審判庭。資料圖
  專家建議設立大審判庭司法人財權脫離同級政府 獨立審判權護航新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針對三中全會提出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本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權威法學專家。
  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日前接受法晚記者專訪時表示,審判獨立的提出,有利於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理順紀委與檢察機關的關係,理順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薑明安強調,審判獨立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社會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保障。
  如何實現設立“獨立行政法院”
  薑明安教授稱,目前立法機關正在啟動個性《行政訴訟法》,可通過修法設置脫離地方行政區域的獨立行政法院。
  目前,我國行政審判實踐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行政審判獨立性差,受干預太多,以至於當初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時確立的目的: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實現。
  薑明安說,要保障行政審判的獨立、公正,通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設立脫離地方行政區域的行政法院是最好的途徑。
  同時,在各級法院內部開展“去行政化”改革,改變法院院長、庭長對判決進行審批的不成文做法,法院領導不能為合議庭審案定調。
  由“大審判庭”終局審判
  薑明安說,審判委員會也要“去行政化”,不能只聽彙報,然後對案件處理做出決定,讓合議庭執行。
  今後可以在審委會設立大審判庭。審委會認為重大疑難案件需要自己審理時,可以以“大審判庭形式”對該案進行終局審判。
  大審判庭的審判人員可以由7至15位審判委員會成員組成。每次審案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的法律領域,由審委會不同專業背景的成員組成大審判庭。
  大審判庭應遵循司法程序,在聽取當事人及其律師的陳述和辯論後作出裁判。
  人財物脫離同級政府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說,在我國,法院的經費來自於地方財政,在財政上,法院是不獨立的。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說,這樣法院或多或少會受制於地方,有時不得不為了保護地方某些不正當利益而犧牲法治。要實現審判獨立,就要努力通過制度化安排將所有可能對司法產生干擾的因素排除掉。
  陳光中教授認為,要落實三中全會有關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的精神,就應該改革現行的法院、檢察院財政保障機制,改由中央和省兩級劃撥,同時逐步將地方法院、檢察院的人事管理權從同級地方黨委和政府管理改為由上級黨委和政府管理。
  可考慮法院的資金由中央或省一級直接撥付,而不與地方掛鉤。這樣就可以相當大程度讓法院在資金或財政上擺脫來自地方的干擾,提高了實現獨立審判的可能性。
  深度建言

  地方政法委不得協調辦案
  陳光中教授說,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案件的具體處理,必須分別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
  陳光中說,直到今日,地方黨委特別是地方政法委仍然在搞協調辦案。
  王錫鋅說,應規定地方黨委對審判個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擾,或者以地方黨委決定或政法委決定、協調來代替判決。
  陳光中教授提出,今後應規定,省以下政法委不宜進行個案協調;案件協調的範圍限於事關大局、社會影響重大的個別案件,而且原則上不協調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評判。應實行案件協調責任制,加強案件協調工作的責任心,避免權責不清,出現錯誤也無法追責。
  薑明安教授認為,今後要通過黨內法規明確政法委不能過問具體個案。政法委的工作應該是管司法政策、管幹部,不能幹預個案,不能把公安、檢察、法院組織到一起開會,給個案定調,不能就個案給公安、檢察、法院下指示、做批示。
  檢察和紀委不能混成一團
  陳光中說,反腐敗工作由黨委領導,紀委組織協調;檢察機關作為查處腐敗案件的司法機關,應當服從黨委領導,尊重、配合紀委工作。
  紀委立案調查,檢察機關一般不宜提前介入,個別大要案至多單獨以初查方式外圍取證配合,不能與紀委辦案混成一鍋粥。一旦紀委調查結束,認為構成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就應按刑訴法規定獨立、自主地偵查起訴,法院應獨立、公正地審判。
  紀委調查案件所收集的言詞證據材料,如受調查人的供認筆錄和證人證言筆錄等,不得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應當由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部門重新依法收集。只有紀委移送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材料,由於其具有不可取代性,才可以依法審查後作為證據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直接宣讀紀委訊問被調查人的筆錄,“這是違反程序法的做法。”陳光中說。
  杜絕兩審法官“提前勾兌”
  陳光中說,在我國,法院上下級間是監督關係,下級法院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有權獨立作出裁判。上級法院應當只能通過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死刑覆核程序維持下級法院正確的判決和裁定,糾正下級法院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來實現監督。
  但實踐中,上級法院有時對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指示,下級法院更經常在作出裁判前向上級法院請示。這主要是因為涉及業績考核,下級法院法官為了避免上訴案件被改判,往往先請示上級法院的法官,而後再作出判決。
  應允許上下級法院不同的裁判觀點,除非貪贓枉法或者明顯不負責任。必須重新制定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辦法,以杜絕一審法官請示二審法官的違法作法。
  特別解讀我國法、檢整體獨立
  中國特色司法獨立的原則是,法院、檢察院作為整體的獨立,而不是作為個體的法官、檢察官的獨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獨立審判的主體有三種法定的審判組織,即獨任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其中合議庭是主要審判組織,少數疑難、複雜、重大案件根據法律是由合議庭主動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在我國,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相對獨立的,是監督指導關係;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
  文/記者汪紅紀欣製圖/周建文
(編輯: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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